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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12-19]  来源:

重师发[2009]6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弘扬我校“厚德 笃学 励志创新”的校训,倡导严谨务实的学风,鼓励学术创新,提高我校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凡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信守科学,探求真理,刻苦学习,严肃认真,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三)在论著撰写、发表过程中,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引用他人文献或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对本人和他人的成果介绍和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四)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凡与指导教师或其他人联合署名发表学术论文(著作),必须在发表前将文稿送联合署名人审查,同意署名后方可联合署名发表。

(五)对于涉密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六)对他人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七)在校完成的学位论文内容,如在校期间或毕业离校后以学位论文中研究成果发表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一律冠名为重庆师范大学。

(八)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九)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具有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将他人学术观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程序软件、设计方案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擅自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二)篡改、伪造研究成果: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软件计算结果、引用成果资料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三)不当引用:在自己撰写学位论文、发表论文(著作)引用他人(含集体)的研究成果不标明出处。

(四)请他人为自己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撰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五)不当署名:在自己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上署名;在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未经资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同意私自标注资助科研项目名称等。

(六)违反学术规则,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在多个刊物上重复发表内容无实质性差异的成果。

(七)伪造、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的接受函,提供虚假的学历、学术能力、学术名誉、论文评定、专家推荐、导师评语等证明。

(八)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评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评定等。

(九)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所在单位(学院、教研室、实验室、研究基地、课题组等)拥有的专有数据、材料配方、技术专利、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发现同学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者知情而不向学校举报。

(十一)其它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原则与方式

第五条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原则与方式:

(一)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采取思想教育与纪律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行政处分依据《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处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若发现并查实已毕业离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其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学校学位管理规定和程序,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研究,撤消已授予的相应学位。

第六条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学校研究生处(学位办)和各学院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投诉、署名举报。

(二)学校研究生处(学位办)负责组织调查取证和专家鉴定,工作完结后提出违规事件的调查报告,与当事研究生所在学院讨论后联合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学校。

(三)对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的一般性处理由分管校长审定;对于给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处理由当事研究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校学位办初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涉及给予研究生行政处分的,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涉嫌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有关撤消研究生学位等处理需要在上级部门备案的,按照国家、重庆市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若研究生认为学校对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不当,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的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四章附 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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