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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6-12-19]  来源:

重师发〔201353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级、市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本计划的目标是促进我校转变教育观念,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业热情,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增强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三条实施本计划应遵循“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突出重点、重在过程”的原则。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导师队伍建设,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的条件建设,积极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校设立重庆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校团委、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整体规划、年度安排、立项审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重大事项。指导小组由各学科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下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以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立项原则:创新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项目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创业实践基地开展项目研究与实践。

第六条项目要求:创意新颖、目标明确、依据充分、方案合理、技术可行、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七条项目内容: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开展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八条申报立项时间: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45月进行,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组织工作。项目执行时间原则上为1年。

第九条申报立项条件: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新创业有浓厚兴趣的在校本科生均可成为申报人(或团队),每位同学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拥有在研项目未结题的同学不能申报新的项目;学生自行联系导师,导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主持过省市级及以上课题,每位导师指导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

第十条申报立项步骤:

(一)学生申请。申报人(或团队)填写项目申报书后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后,将初审结果汇总上报项目管理办公室。

(三)学校评审。学校聘请有关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

(四)项目推荐。学校将从申报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项目评审。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启动,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组须与学校签订项目合同书,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启动项目研究,自主设计,自主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中期,项目组需提交《重庆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进度报告书》,由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导小组审核项目进度报告书,并提出相关意见。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书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并追回全部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结题,项目组应撰写《重庆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与相关项目研究成果(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并提交,项目成果在发表、出版、提交有关部门决策参考时需注明“重庆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由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导小组审议结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在毕业前完成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项目进行中涉及变更项目成员、指导教师、研究内容、结题时间等事项,项目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原因及对项目研究的影响,由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审核、批准后方予认可。

第十五条各学院要重视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各学院须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提供场地、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各类实验室需面向项目学生免费开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对获准立项的项目进行适度经费资助。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省级财政参照中央财政经费支持标准予以支持,学校按照平均每个项目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市级项目,学校根据项目需要制定资助标准,每项不低于4000元。校级项目,学校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标准。

第十七条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划拨40%;通过中期检查再划拨3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划拨项目资助经费。剩余30%项目资助经费待项目结题后一并结清。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设立独立账号,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项目所需要的实验耗材、元器件、图书资料、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等费用;不得用于支付餐饮、娱乐、旅游及一般办公用品购置等一切非直接研究费用。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报销程序:项目组负责人(学生)在经办人栏目签名→指导教师在验收人栏目签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办公室”审核登记→教务处负责人在主管栏目签名→财务处按管理规定予以核销。

第六章

第二十条通过结题验收的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

(一)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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