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实现特色鲜明、西部前列、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师范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在校行政领导下的有关学术事项评议、审议、论证、咨询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鼓励学术创新。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分委员会两级组成。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包括相关校领导、学科带头人、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学术带头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为便于校学术委员会高效快捷地解决和处理事务,分设哲学(人文)社会科学专家组、自然科学专家组,组长由主任聘任。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学术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主要专业和学科带头人、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组成。院学术分委员会一般由5-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应在基层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成立。
第八条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的合理分布并具有代表性。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期满应重新调整,委员可连续聘任,但每届续聘人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十条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客观公正,学术水平高;
(二)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能力;
(三)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国内乃至国际本学术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较高知名度;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五)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多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职 责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或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推荐省部级以上和上级主管部门科学基金项目,审批校级科研课题。
(三)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审议高层次学术人才引进工作;
(五)评审重大学术建设项目;
(六)指导全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七)处理学校、学术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以及按国家或学校规定应当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八)受有关部门委托,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九)受学校或相关部门委托,对其他重大学术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或审议全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方案、科研发展规划;
(二)制订学院科研管理、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审议、推荐校级、省部级及以上科学基金项目;
(四)处理学院职称评定事宜;
(五)评定学院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
(六)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
(七)承担重大的对外学术交流任务并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九)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十四条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受学术委员会委托,就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六条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
(二)审议与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三)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委员会决策。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达到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或学术问题。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当事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申述或复议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当获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签字同意时,校学术委员会可重新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