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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学术活动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16-12-19]  来源:

重师发〔2006155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

1.学校教职工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和学术论坛等;

2.由我校院(系)、重点实验室、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及挂靠我校的学会、协会所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和学术论坛;

3.学生社团组织和参加的科技活动、科普宣传活动和社会咨询服务等学术活动。

第二条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单位须根据我校科研与教学的实际需要,其主题应与学科建设内容和科学研究方向相吻合,并有助于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做到预先行后,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须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精选,注重实效。应邀人员必须是确有研究专长者,实为学校建设与发展之所需。

第四条为了扩大学校的影响,提升学校的地位,鼓励和支持各单位或部门以学校名义举办高级别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校将视学术活动的规模和影响,适当给予补贴。凡申请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讲明申请理由,并填报学术活动经费申请表(附件3)。

第五条各院(系)、直属部门、重点实验室、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和挂靠学校并由我校出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等职务的省一级、国家二级以上的学会、研究会、协会机构,应将学术交流作为经常性的活动;学校办学实体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学术活动月(周)活动,活动期间,对邀请的全国知名专家、学者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第六条在学校开展的跨院系、跨学科、跨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原则上采用学校科协、社联主办,相关院(系)承办的方式;或者采用学校科协、社联与相关院(系)、学会、协会联合主办,相关院(系)承办的方式。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学生科技活动、科普宣传活动和社会咨询服务等活动,特别是在校外进行的学生学术活动,须由校团委、学生处(学工部)或科协、社联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进行。组织学术活动的学生社团或审批单位对活动全面负责。需申请经费资助的学生学术活动,应在活动开展前十日内向学校科协、社联提出申请。所有学生学术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向学校科协、社联提交总结材料。

第八条学校科协、社联办公室负责全校学术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管理服务工作,并负责校一级重要学术活动和会议的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对学术活动全程负责。

第九条实行学术活动备案制度,涉及第二条的各类学术活动经批准后均应向学校科协、社联办公室备案。凡未在学校科协、社联备案者,在年度考核、考评等相关活动中学校将不予认可;教职工个人参加的学术活动未在学校科协、社联备案者,其相关学术活动将不纳入科研量化计分范畴。(附件12

1.主办、承办、协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相关交流活动,学术活动方案需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报科协、社联办公室。主要包括:学术活动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组织领导、经费来源,以及拟邀请的外国学者姓名、职称、职务、单位、研究领域、研究方向等,并提供主要与会者及其所属机构的背景材料。

2.参加校外(不含市内)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应在活动前登记备案;

3.学生社团组织的科技活动、科普活动等应在活动前到学校科协、社联办公室登记。

第十条本办法自 200611日起 执行。由学校科协、社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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